17-3-2019

从圣经伦理看死刑的存废和执行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也是诸多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也被称为极刑。死刑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政府去执行,政府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以结束犯人的生命作为刑罚。目前较普遍的死刑的执行方法有绞刑、枪毙、斩首、电刑、药物注射等等。通常,被判处死刑的犯人都是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例如蓄意谋杀。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2018年全球死刑报告』,106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死刑(abolitionist for all crimes)、8个国家已经废除普通犯罪死刑(abolitionist for ordinary crimes only)、28个国家实务上已经废除死刑 (abolitionist in practice),而56个国家仍然保留并且还有执行死刑(retentionist )。

虽然有一些基督徒认为死刑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切身的问题,而不去探讨和拒绝表明立场,但是如果我们接受圣经的教导和原则是一切伦理的基础和标准,那么我们就有责任从圣经中探讨,并且找出一个立场。况且,死刑是一个关乎人生命去留的问题,而按照圣经的教导,人的生命价值,超乎世界上的一切。

今天我们将以基督教信仰的角度,主要按照圣经的教导和原则,去探讨有关死刑这议题。对于死刑的议题,争论点不少,包括法律上立法、审讯和判决问题,死刑执行方法人道上的问题,刑罚果效上的问题等等。针对这议题,今天只专注于基督教神学上两个具有争议性问题的探讨:(1)死刑符合圣经的教导吗?

(2)死刑能公义的执被行吗?

 

死刑符合圣经的教导吗?

      有关死刑的基本观点有两个,那就是矫正主义(Rehabilitationism)和报应主义(Retributionism)。基本上,以上两个观点都有基督徒支持。

      矫正主义反对死刑,而报应主义则赞同死刑的保留。然而,虽然他们持相反的立场,但是各自都有根据圣经的论证。接下来让我们探讨赞同和反对双方各自的圣经论证。

 矫正主义反对死刑的论证

      矫正主义在二十世纪开始流行,他们认为刑罚是治疗性,而非报应性。面对犯错的人,我们的目的乃是改造他们,惩罚只是一种用于改造的手段,因此死刑应当被废除,因为死刑终止了改造犯错者的可能性。

      赞同矫正主义的基督徒从圣经中找到一些论证去支持他们的立场。他们认为新约圣经并没有要求政府必须执行死刑,支持死刑必须执行的圣经理据都只出于旧约圣经的经文,这些经文是过时的,不能应用在新约的时代,因为摩西之约已经被废除,所以死刑也必须随之被废弃。他们引用作为论证的部份经文包括:

(1)创世记第四章中,该隐虽然杀死亚伯,但是神却保留他的生命。

(2)撒母耳记下第11章中,大卫犯了奸淫和谋杀双重的死罪,但是在他认罪后,神也赦免了他。

(3)耶稣在约翰福音第8章3-11节中,针对那行淫时被捉拿的妇女,推翻了利未记第20章10节中奸淫是死罪的律法。

(4)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5章论到教会中有人犯了淫乱的大罪,没有建议由政府来处决他,而只是建议把他逐出教会。

(5)耶稣在马太福音第5章38-39节中废除了摩西律法中『以眼还眼』的原则,而以『不要与恶人对抗』来代替报复。

(6)保罗在罗马书第5章12-18节说明基督已经为全人类承受了死亡的刑罚,因此人不应再受到死亡的刑罚。

(7)以西结书第18章21-23节中说:『难道我喜悦恶人死亡吗?我不是喜悦他回转离开他所行的而存活吗?』,这表达了神希望人回转而存活,不喜悦恶人死亡。

      对于矫正主义在反对死刑时所引用圣经的论证,笔者认为他们在经文的诠释方面不够全面,并且把一些个案当成原则来使用。例如在以上他们引用该隐,大卫,行淫的妇人和哥林多教会的案例时,不应该将神特殊恩典下的赦免或不立即报应,当成是全面否定死刑的论证。

      此外,耶稣在马太福音第5章38-39节中,并不是要废除摩西的律法,而是教导个人不应以报复或替天行道的心态去回应恶人的行为,因为“佩剑”的权利并没有普遍赐给每个人,而是赐予地上赏善罚恶的政府,如果我们要以这经文来反对死刑,那么也可以用来反对其他形式的刑罚。

      保罗在罗马书第5章12-18节中提及基督已经为全人类承受死亡的刑罚,是属于那因信称义得免永恒的死亡,并不可以当成逃避现世所犯下罪行所应当承受的刑罚。

      而引用以西结书第18章21-23节来断定上帝的心意,明显是断章取义的做法,只要我们翻看经文的上下文,便不难看出上帝在慈爱中并不会牺牲祂的公义的属性。

 

报应主义赞同死刑的论证

      报应主义认为,对犯罪者加以刑罚是属惩罚性质,是一种道德上合宜相称的报应。因此,公义的伸张是刑罚的主要目的,而其他目的,如阻吓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不敢去犯同样的罪,以及藉刑罚来使犯罪者醒悟而改过自新,只不过是次要目的。他们不认同矫正主义有关刑罚是为了治疗犯罪者的说法,反而坚称罪犯不是生病,而是有罪,所犯的罪不是病理问题,而是道德问题。报应主义也从圣经中找到不少支持他们立场的论证:

(1)创世纪第9章5-6节中,神已经向挪亚说明了杀害他人生命的,祂必追偿他的命,因为人是按着上帝的形象所造的。换言之,在摩西时代之前,神那时已经表明死罪和死刑的存在。

(2)这有关死罪的训令,后来被纳入摩西的律法当中,前后在出埃及记、利未记和申命记中,列出至少19项应被处于死刑的罪行。  即使摩西的律法是针对当时的以色列民族,但是无可否认,神不但没有反对死刑,甚至还是亲自颁布死刑。况且,摩西律法中的死刑,还包括了针对全世界的死刑原则,那就是早在与挪亚立约时已经颁布了。

(3)新约罗马书第13章4节中,神再次肯定了神赐给人类政府执行死刑的佩剑。

(4)约翰福音第19章10-11节中,耶稣在彼拉多面前承认神赐予政府执行刑罚,甚至死刑的权柄。

(5)使徒行传第25章11节中,保罗虽然在为自己辩护,但是他也承认,如果他犯了该死的罪,他是不会推辞接受死刑的处罚。

    至于报应主义赞同死刑时所引用圣经的论证,我们基本上须承认,死刑被执行于犯了死罪的人身上,是神亲自所颁布的训令,并且符合神公义的要求。从法理和宏观的角度来看,我们无法辩称死刑不符合圣经的教导,因为死刑明显在旧约中按神的训令被执行,在新约中耶稣和保罗也认同如果犯了死罪,应该接受神赐予政府去执行死刑法律。

      然而,我们必须分辨清楚,我们在这里先要处理的问题是“死刑符合圣经的教导吗?”而不是在现实的情况下,“死刑能公义的执行吗?”。因为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法理上探讨死刑本身的这一种刑罚制度是不是可以成立,后者是在情理上探讨现实的处境中应不应该执行。只要证明死刑本身是在圣经上是合理的,那么我们便不能以死刑不合理,作为主张废除出死刑的理由。反之,若要主张废除死刑,我们只能从现实的处境,政府能不能正确和公义去执行死刑这问题上去思考,这也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焦点。

 

死刑能公义的执被行吗?

      即便我们认为死刑符合圣经的教导原则,但是这并不表示我们无条件的赞成死刑的存在和执行,因为死刑只有在满足神绝对公义的前提下去执行,才会毫无疑问。但是在这不完美的世界中,建立死刑法律和执行死刑法律的人或团体,都可能出差错。因此,在讨论一个国家是否应该完全废除死刑,与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和情况下应否执行死刑,以及如何执行死刑,是应该分开探讨。前者属于死刑的伦理问题,后者则是关乎死刑的司法和行政问题。

 

执行死刑的难题

      在有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的执行可能会面对一些道德上的难题,因此不得不谨慎行事。

首先,我们应当考虑到司法制度可能出错,这可能是源自制度上的不完善,也可能是执行时人为的差错。历史告诉我们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都可能出错,无论是西方那种宁纵无枉的司法制度,还是中国那种没有陪审团的法律审判,都未必能准确的找寻到真正有预谋的杀人犯,使无辜者免受无理的杀害。

    被判死刑的人,最后被发现是无辜被陷害或冤枉的情形,虽属罕见,但是历史上也曾出现不少案例。如果疑犯在还未行刑之前被还以清白,那还算不幸中的大幸,但是如果被处决后才发现是被人嫁祸或陷害的,那错误是永远无法弥补的。况且,死刑关乎人生命的存活,并且是无法挽回,而以基督教的信仰角度来看,人在今生的行为和抉择,决定了永恒的赏罚,甚至是关乎得救与否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考虑到犯人是否有悔改的心,我们是否需要给予他们悔改的机会。犯人在监狱当中愿意改过自新,甚至相信接受耶稣基督的案例,也时有所闻。

      另外,罗马书第13章中有关神赋予政府执行死刑的权柄,其实除了证明死刑在伦理上是可行以外,它也提及政府应当是公义的去执行赏善罚恶的任务。神对地上政府的心意,乃是希望公义的政府与顺服权柄的子民之间能产生良好的互动,促成一个公正和平的社会。

但是在现实的世界当中,却又一些国家的政府,利用立法和执法的权力来压制和排除异己,甚至利用死刑来消灭不同种族,宗教或政见的个人或群体。这就构成了死刑不能公义被执行的难题。

 

难题的出路

    当我们遇到以不公义的手段去执行死刑的政府,或者一个政府还没有一个完善的体制去执行死刑时,又或者当一个国家正处于政治非常不稳定的情况下时,或许我们应该建议和争取废除死刑,或至少是暂停执行死刑,直到客观的条件足以使政府公义的去执行死刑为止。

在一般有能力正常操作的政府下,我们不应完全废除死刑,以免社会中整体性的公义制度被破坏。

      但是在保留死刑的制度当儿,为了解决以上所提到执行死刑的难题,我们应当考虑采取一些特别的措施,这包括建立更加严谨的司法程序来调查和审理涉及死刑的案件,以将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减至最低。

      强制性死刑的法律也应该被检讨,因为这使到某一些罪行,如贩毒,一旦被定罪,法官除了死刑以外,没有其他判罚的选择,法官完全不能按照不同情况处境来下刑罚的判断。这技术上的限制,也使到一些法律上的盲点或漏洞,无法被弥补。

      然后,如果犯人最后真的被判处死刑,我们也要考虑暂缓执行的措施。这一方面提供翻案的机会,另一方面给予犯人悔改归正的机会。死刑不一定要立即执行,因为它的情况与自卫杀人或战争有别,后者是在紧迫的情况之下,为了保卫自己或别人的生命而被迫杀人,而前者则是犯错者已经被监控之下,暂时不能继续侵害他人。因此刑罚可以暂时延迟执行,多用一些时间去验证误判的可能性,或者观察罪犯悔改的程度,然后才按情况决定进一步的行动。

      如果法庭给予死刑犯暂缓执行的机会,而犯人有良好表现,有改过自新的决心,又或许基于其他一些因素,如犯人的年龄,心理或智商问题等,法庭可考虑在观察一段时间后,给予特赦,改判终身监禁。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监狱的管理也比以往有所改善,它不但能有效的将罪犯与社会隔绝,以免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同时又能提供犯人一个改造的环境,让他们能劳作以外,也提供辅导和学习的机会。

      正如之前所述,赞同死刑的保留,与死刑如何的被执行,是有分别的。圣经中如该隐,大卫,行淫的妇女等例子,虽然不足于用来反对死刑的制度,但是却体现了神慈爱的一面。赞同死刑的保留,并不排斥缓刑和特赦的可能,给被判死刑的犯人生存的时间和机会去承认和悔改自己的罪过。而当他们悔改的证据充分的话,在特定的条件下,甚至在日后给予他们新生的机会。正如神在不废弃祂律法之下,给予人重生和蒙赦免的恩典。

 

结论

      死刑的存废是一个现代充满争议的伦理议题,基督徒应当秉持着圣经是一切道德伦理的基础和标准的心态去探讨这课题。

      赞同和反对死刑的双方都从圣经去获取这议题上的论证,在评估双方的论证后,基本上,死刑并没有违反圣经的教导和原则,反之,死刑被执行于犯了死罪的人身上,是神亲自所颁布的训令,并且符合神公义的要求,因此死刑的制度是不应该被完全废除。

    但是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当儿,因着地上的政府无法完全公义的执行死刑,所以执行上面对一些难题,因此,在特定的处境之下,可以考虑局部性废除死刑,或暂停执行死刑。而在执行死刑时,应当改善司法制度,以减少执行上的差错。另外基于人生命的崇高价值以及死亡的不可逆转性,我们应当有智慧的去监督和改善死刑的执行,也给予死刑犯有时间和机会悔改和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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