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疯”
( 讲道记录 – 杨轩途 )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今年六月宣布,同性恋是合法的。这一股影响力,给了一个保守的社会极大的冲击。
同性恋者强调,若二男或二女同意深深相爱,社会是应该包容或支持的。社会应更开通,让二男二女注册为合法之伴侣,让他们或她们过着自己喜欢之生活方式。
同性恋之浪潮已逐渐侵入教会。有些牧师,公然给同性恋者证婚。在美国,虽然只有二至四巴仙是同性恋伴侣,但对传统婚姻的破坏性是不可忽视的。
同性恋者以-彩虹旗来表达他们的意念。彩虹旗之每一种颜色含有其独特的意思,但合起来则意表多姿多彩之自由性爱观念。他们的口号是LGBT——L是Lesbian女同性恋,G是Gay男同性恋,B是Bisexual双性恋,而T乃Transgender不男不女关系。同性恋之趋势是越来越疯狂的,到现在,已演变成多元化之性爱,则是任何人或家庭,都可公开的进行性解放之活动。
圣经对同性恋之看法又是如何呢?利未记18:22说:『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罗马书1:27又如此说:『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很清楚的,神极为憎恶同性恋,神这样警告道,『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林前6:9-10)
神创造人,乃要一男一女成为夫妻,不是二男或二女,违背了神的命令。马太福音19:5:『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又说:『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6节)
支持同性恋者认为,同性恋是基于同性恋者的同性性倾向,而同性性倾向是天生且无法更改的性特质;因而具有此倾向的人顺乎『本性』而表现出同性恋情,甚至因而要求同性婚姻,乃是自然而合理之事。换言之,同性恋正如异性恋一样是自然的,也是正常的。这个论点将『自然生成』视为同性恋行为的最终依据。这是支持同性恋及其婚姻最基本的论点,其他论点几乎都隐然地建基在这个假设上。此论点的伦理意涵是,凡顺从天生特质而行为者都是正当的。
同性恋者应当享有恋爱的基本权利,所以同性恋者有权选择他-她的恋爱甚至婚姻模式。这是一种基于法学理念同意同性恋之正当性的论点,这个论点隐然预设了上述的天生说,唯有如此,才有基本权利之诉求可言。就法律层次而言,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具有相同的尊严与权利,因而在生活每个层面都应当享受相同的法律保障。因此,一个人确实不应该因为他-她的恋爱模式而失去其基本人权,因此同性恋者确实应当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基本权利。
恋爱的正当性乃基于不同的文化形态,所以异性恋只不过是特定文化形态的恋情,并无任何优先性;由于文化是多元并且演进的,所以虽然同性恋过去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行为,但如今未尝不可以是另一种正当的恋爱模式。这是以文化相对主义来支持同性恋的观点,也是现今反抗一切客观真理的后现代社会的主流伦理观点。
无论人如何看待同性恋,这是神不允许,并憎恶的。支持同性恋,则等于敌对神之吩咐或命令。
